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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10 條
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
依第八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得公開之事項,應經各該機關首長、新聞
發言人或依個案受指定人員審酌考量後,統一由發言人或受指定人員發布
。
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除前項人員外,對偵查中之案件,不得公開、揭
露或發布新聞。
偵查輔助機關對於已繫屬偵查機關之案件,偵查中有發布新聞之必要者,
應事先徵詢偵查機關意見。
各機關應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並應劃定採訪禁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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