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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第 10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至矯正機關內提供醫療服務時,應依醫療法之規定製作
病歷,並將收容對象之就醫紀錄,交付矯正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