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 10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至矯正機關內提供醫療服務時,應依醫療法之規定製作
病歷,並將收容對象之就醫紀錄,交付矯正機關留存。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