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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 10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至矯正機關內提供醫療服務時,應依醫療法之規定製作
病歷,並將收容對象之就醫紀錄,交付矯正機關留存。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