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為提供收容對象整合性醫療服務及因應矯正機關管理需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醫 療法製作病歷並交付就醫紀錄於矯正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