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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為提供收容對象整合性醫療服務及因應矯正機關管理需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醫
療法製作病歷並交付就醫紀錄於矯正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