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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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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練期間應落實對參訓學員之考核,參訓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即退訓:
(一)違規受移入違規舍懲罰。
(二)學習態度不佳。
(三)缺課時數達訓練時數三分之一。
(四)其他不適宜參加職業訓練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