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10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考量原規定有過苛情形,爰訂定行為表現不佳或確無繼續參加訓練實益者,應予
    退訓。另有關影響後續參訓資格部分移列第四點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