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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10
十、檢定成績合格人員名冊,各矯正機關應於檢定完畢後陳報本署備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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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檢定成績合格人員名冊,各矯正機關應於檢定完畢後陳報本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