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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10
十、訓練期間應落實對參訓學員之考核,參訓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即退訓:
(一)違規受移入違規舍懲罰。
(二)學習態度不佳。
(三)缺課時數達訓練時數三分之一。
(四)其他不適宜參加職業訓練之情形。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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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訓練期間應落實對參訓學員之考核,如有違規或學習成績不佳等情形
    ,應即退訓,並不得再參加其他職類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