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宿舍經核准配住後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借用宿舍申 請單宿舍借用契約書受配人進住後應確實遵守宿舍公約,並完成公證 手續後送宿舍管理單位,公證所需費用,由借用人負擔,相關手續辦 理完竣,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予受配人住進。 職務宿舍借用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管理機關應依中央各機關職 務宿舍管理收費基準向借用人收取管理費。 職務宿舍借用契約終止或借用期限屆滿,借用人及同住人依規(約) 定期限遷出前,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