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宿舍經核准配住後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借用宿舍申
    請單(如附件一)宿舍借用契約書(如附件二)受配人進住後應確實
    遵守宿舍公約(如附件三),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宿舍管理單位,經
    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予受配人住進。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10
十、宿舍經核准配住後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借用宿舍申
    請單(如附件一)宿舍借用契約書(如附件二)受配人進住後應確實
    遵守宿舍公約(如附件三),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宿舍管理單位,經
    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予受配人住進。
民國 94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10
宿舍經核准配住後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借用宿舍申請單
 (如附件一) 宿舍申請登記冊 (如附件二) 公證請求書 (如附件三) 公證
書 (如附件四) 宿舍借用契約書 (如附件五) ,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宿舍
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予受配人住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