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申報人非故意申報不實者,應將查核後之正確財產 資料對照表附於原申報表,並通知申報人。 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申報人非故意未予信託者,應通知申報人限期信託 並申報。 申報人於接獲第一項通知後,如發現有錯誤者,應即檢具正確財產資料之 證明,申請受理申報機關(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