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扣押裁定時,應備妥聲請書,分別將本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各款、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第 二款規定所列之事項,逐一記載,且力求明確。 因有正當理由無法具體載明前項規定之事項時,仍應記載其可得特定 之範圍,並於聲請時,向法官為適當之說明。第四點、第五點所定實 施搜索之必要性或相當理由,並應於搜索票之聲請書中加以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