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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扣押裁定時,應備妥聲請書,分別將本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各款、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第
    二款規定所列之事項,逐一記載,且力求明確。
    因有正當理由無法具體載明前項規定之事項時,仍應記載其可得特定
    之範圍,並於聲請時,向法官為適當之說明。第四點、第五點所定實
    施搜索之必要性或相當理由,並應於搜索票之聲請書中加以釋明。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10
十、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扣押裁定時,應備妥聲請書,分別將本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各款、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第
    二款規定所列之事項,逐一記載,且力求明確。
    因有正當理由無法具體載明前項規定之事項時,仍應記載其可得特定
    之範圍,並於聲請時,向法官為適當之說明。第四點、第五點所定實
    施搜索之必要性或相當理由,並應於搜索票之聲請書中加以釋明。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6
六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時,應備妥聲請書,將本法第
    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之事項,逐一記載,且力求明確。如上
    列事項因有正當理由無法具體載明時,仍應記載其可得特定之範圍,
    並於聲請時,向法官為適當之說明。第四點、第五點所定實施搜索之
    必要性」或「相當理由」,並應於聲請書中加以釋明。
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6
六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時,應備妥聲請書,將本法第
    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之事項,逐一記載,且力求明確。如上
    列事項因有正當理由無法具體載明時,仍應記載其可得特定之範圍,
    並於聲請時,向法官為適當之說明。第四點、第五點所定實施搜索之
    「必要性」或「相當理由」,並應於聲請書中加以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