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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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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第 10 條
懲戒事件之審議會議決議後,原審查委員應於七日內作成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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