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06:4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第 10 條
懲戒事件之審議會議決議後,原審查委員應於七日內作成決議書。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