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9.01
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1、2、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 日生效。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少年矯正學校教師因學校、監督或主 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之申訴案 件,依教師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 則第四條規定,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