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 | 一、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矯正學校教師之申訴
,除對教育部資格檢定及審定之措施不服外,對於矯正學校或法務部之措施不服
者,向本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為周全保障矯正學校教師之權益,爰納入
對本部或本部矯正署所為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向本會提起申訴。
二、有關教師申訴評議會委員之組織、迴避、評議程序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
,依教師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之主管機關另定,
以符合學校之特殊性質為彈性調整,爰明定本要點之授權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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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 為配合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及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於一百十年八月
一日分別改制為敦品中學及勵志中學,宜納入新增學校之代表委員,並明確教師申訴
案件之範圍,酌作文字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