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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少年矯正學校教師因學校有關其個人
    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之申訴案件,依教師申訴評
    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規定,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1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少年矯正學校教師因學校有關其個人
    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之申訴案件,依教師申訴評
    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規定,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1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誠正中學、明陽中學教師申訴案件,
    特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規定,設教師申訴評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