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少年矯正學校教師因學校有關其個人 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之申訴案件,依教師申訴評 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規定,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誠正中學、明陽中學教師申訴案件, 特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規定,設教師申訴評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