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見對象及次數
(一)受刑人:
1.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6 條規定。
2.接見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
第三級以上受刑人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3.接見次數如下:
(1)未編級及第四級受刑人每週得選辦理接見日接見 1 次(任何
1 天)。
(2)第三級受刑人每 4 天 1 次。
(3)第二級受刑人每 3 天 1 次。
(4)第一級受刑人每天 1 次。
(5)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以天計算者包含國定例
假日。
(二)受戒治人:
1.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2 條規定。
2.接見對象以最近親屬、家屬為限。
3.每週得選辦理接見日接見 1 次(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
期六止)。
(三)受觀察勒戒人:
1.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2 條規定。
2.接見對象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
3.每週得選辦理接見日接見 1 次(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
期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