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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接見與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現行
第 56 條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