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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接見與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1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一、現行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俾利接見民眾清楚文字意 思。 二、現行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本所管理及其他受刑人接見時間,每天 以 1 次為原則),為贅述,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