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結合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整體力量,有效發揮打擊金錢、暴力介 入選舉犯罪功能,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一條、行政院核定之「 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及「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 施要點」,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