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1
一、為結合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整體力量,有效發揮打擊金錢、暴力介
    入選舉犯罪功能,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一條、行政院核定之「
    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及「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
    施要點」,訂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87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1
一、為結合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整體力量,有效發揮打擊金錢介入選舉
    犯罪功能,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一百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一條、行政院核定之「淨化選舉風
    氣實施方案」及「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