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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1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原「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已移列為第一百條;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一百條已移列為第一百一十五條,爰修正本點,餘並配合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