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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聘任職業訓練師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
1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及戒治所等矯正機
    關(以下簡稱各矯正機關)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以下
    簡稱職業訓練師) 之聘任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