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略以,矯正學校得視教學及 其他特殊需要,聘請兼任之職業訓練師。上開職業訓練師係由少年矯正學校聘請兼任 ,非屬該機關正式編制內人員,與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及戒治所聘任之職業訓練師, 尚屬有別,爰刪除少年矯正學校,並酌作文字修正,以明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