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及戒治所等矯正機 關(以下簡稱各矯正機關)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以下 簡稱職業訓練師) 之聘任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 規定辦理。
一、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及少年矯 正學校等矯正機關 (以下簡稱各矯正機關) 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 理訓練師 (以下簡稱職業訓練師) 之聘任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