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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聘任職業訓練師管理要點 1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及戒治所等矯正機
    關(以下簡稱各矯正機關)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以下
    簡稱職業訓練師) 之聘任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
    規定辦理。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1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及戒治所等矯正機
    關(以下簡稱各矯正機關)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以下
    簡稱職業訓練師) 之聘任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
    規定辦理。
民國 93 年 09 月 10 日訂定
1
一、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及少年矯
    正學校等矯正機關 (以下簡稱各矯正機關) 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
    理訓練師 (以下簡稱職業訓練師) 之聘任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