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2 18:1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第 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本會委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涉及違法、失職或違反職業倫理,且情節重大者。
委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或違反第七條、第八條情節重大者,法務部得
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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