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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現行
第 7 條
本會委員遇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等親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
同財共居家屬之案(事)件,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者,應自行迴避審查或決議。
第 8 條
本會委員及出、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涉及揭弊者身
分及揭弊內容應負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