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法務部部長兼任,並為當然委
員;其餘委員由法務部就下列資格者遴聘之: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
員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教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對揭弊者保護、人權保障有專門研究或貢獻,或具相關公民團體實務
經驗,聲譽卓著者。
全體委員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除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兼)之。
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法務部得予補聘(兼);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