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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14
十四、檢察官為禁止被告從事其他危害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事
      項之處分時,宜載明下列事項:
  (一)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
        。但依法不得揭露足資識別犯罪被害人、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
        得使用代號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表示之。
  (二)具體可行之應遵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