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檢察官為禁止被告從事其他危害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事 項之處分時,宜載明下列事項: (一)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 。但依法不得揭露足資識別犯罪被害人、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 得使用代號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表示之。 (二)具體可行之應遵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