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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14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或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
五款命被告應遵守事項時,宜特定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及具體可行之應遵守
事項,並於書面處分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