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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少年受刑人)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110.01.21 訂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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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訴期間:
(一)處分或管理措施、拒絕請求之申訴:自收受或知悉之次日起,十日
      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不依請求作成決定之申訴:自學生提出請求屆滿二個月之次日起,
      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