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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明陽中學學生(少年受刑人)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110.01.21 訂定) 4
四、申訴期間:
(一)處分或管理措施、拒絕請求之申訴:自收受或知悉之次日起,十日
      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不依請求作成決定之申訴:自學生提出請求屆滿二個月之次日起,
      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