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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少年受刑人)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110.01.21 訂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明陽中學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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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法律依據:準用監獄行刑法第十二章(第九十條至第一百一十四
    條)規定。
二、申訴人:
(一)本校學生(少年受刑人)。
(二)學生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惟須向本校提出委任狀。
三、申訴事由:
(一)不服本校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因本校對其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請求之事件,
      拒絕其請求或於二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受損害。
(三)因「本校矯正教育之實施」之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給付爭議。
四、申訴期間:
(一)處分或管理措施、拒絕請求之申訴:自收受或知悉之次日起,十日
      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不依請求作成決定之申訴:自學生提出請求屆滿二個月之次日起,
      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五、申訴方式: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
六、受理申訴事件之處理流程:
(一)以書面提出者,應速送交「申訴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
(二)獲悉言詞申訴後,應速登載於「申訴事件登記簿」並由教輔人員協
      助填載「申訴書」(空白格式詳如附件一)
(三)本校應先行審查申訴程序要件,程序如不合要件而能補正者,應令
      其五日內補正,認為不能補正者,應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三款由本校作出不受理決定,並對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為輔
      導或協助解決問題等措施。
七、輔佐人協助申訴人事項:
(一)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得向審議小組申請指定其家長、監護人或
      社會人士一人為輔佐人。
(二)輔佐人得協助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為下列行為:
      1.適度對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提供必要的支援並防止被報復、
        恐嚇或其他負面影響。
      2.保護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之隱私,因其經驗、知識和理解方
        面之不足,給予講解指導。
      3.與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進行溝通及對話。
      4.與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進行隱私性面談及非語言形式交流。
      5.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對事件無法具體描述時,提供繪畫、遊
        戲、身體語言等輔助措施,以釐清事實。
      6.協助輔導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對申訴程序瑕疵補正事宜。
(三)輔佐人難期公正或偏頗之虞,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得再請求審
      議小組同意另行指定適當之人為其輔佐人。
(四)輔佐人有到場陳述之義務。
(五)輔佐人到場之陳述,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或其委任代理人未立
      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八、申訴審議小組:
(一)本校審議小組委員,二年一聘,如職務異動時,應於異動後另聘任
      之。
(二)由本校決定會議日期、地點及掌握出席委員之人數,並提供審議小
      組相關申訴事由等資訊。
(三)外界委員出席審議小組會議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
      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四)審議小組應通知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輔佐人、委任代理人出
      席會議並陳述意見。
(五)審議小組審查結果認為有理由,學校應即予以回復其名譽與註銷不
      良紀錄或改善管教、生活管理等措施;認為有不受理之法定原因或
      無理由予以駁回。本校得對申訴學生(少受刑人)為必要之協助或
      輔導。
(六)本校得考量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之身、心狀況停止或撤銷原處
      分或管理措施。
(七)審議小組須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
      席人數。
(八)審議小組委員有法定迴避原因而未迴避時,本校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
(九)申訴審議資料,不得含與申訴無關之罪名、刑期或違規紀錄等。
(十)審議小組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拘束。
(十一)審議小組委員詢問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應先告知自身權益
        ,並避免過度或無關事件之詢問;必要時應安排心理健康門診或
        就醫住院。
(十二)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十日;屆期不為決定者,視為撤銷原處分。
(十三)審議小組之決議應作成決定書(空白格式詳如附件二),應以書
        面方式送達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委任代理人並副知法務部
        矯正署。
九、一般規定:
(一)本校應製作「空白申訴書」簿冊,並責由專人專卷管理。
(二)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提起申訴後,因案借提或其他因素不在本
      校執行時,有關審議小組會議時之到場陳述模式,由遠距接見承辦
      人及申訴案承辦人(生輔組長)一起辦理有關視訊、錄影(音)等
      事宜。
(三)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不服審議小組之決定或逾期不為決定者,
      得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四)申訴事件承辦人(生輔組長)應告知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提起
      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並得協助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書寫起訴
      狀。
(五)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提起行政訴訟,如符合申請法律扶助之法
      定要件時,承辦人應予以協助申請法律扶助相關作業。
(六)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於審議小組作成決定書送達之前,撤回申
      訴時本校教輔人員或承辦人(生輔組長)應速通知審議小組。(撤
      回申訴書空白格式詳如附件三)
(七)學生入校後,應安排申訴權益、管道等相關課程;教輔人員應辦理
      申訴教育研習或適當場合宣導申訴作業程序等相關活動,俾使教輔
      人員熟悉申訴事件處理流程(流程圖詳如附件四)。
(八)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提出申訴事件,應予保密及保護隱私;未
      經同意,不得公開相關申訴內容。
(九)本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應適時檢討其內容是否符合「推動
      兒童權利公約(CRC) 施行法」相關規定,並結合實務環境邀請專
      家學者入校協助檢核有關申訴作業之保密度、友善度、透明度、保
      護性、獨立性、及時性等指標,持續精進本校申訴機制。
(十)本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之內容如有疏漏未規定或不週延之處
      ,以監獄行刑法第十二章之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