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少年受刑人)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110.01.21 訂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2
二、申訴人:
(一)本校學生(少年受刑人)。
(二)學生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惟須向本校提出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