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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少年受刑人)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110.01.21 訂定) 4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規定申訴期間並區分為:
(一)對不服本校之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申訴起迄期間。
(二)對本校不依請求作成決定之申訴起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