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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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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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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7 條
看守所應隨時觀察收容於保護室者之行狀,每小時將觀察情形於被告收容 於保護室觀察紀錄表記明之。 收容於保護室合併施以固定保護者,被告之行狀觀察及記錄,依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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