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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7 條
看守所應隨時觀察收容於保護室者之行狀,每小時將觀察情形於被告收容
於保護室觀察紀錄表記明之。
收容於保護室合併施以固定保護者,被告之行狀觀察及記錄,依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行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