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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5 條
依前二條規定,經認定符合經濟困難之收容人,於接受診治療程結束後六
個月內,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可支付醫療衍生之費用者,機關得自其保管金
或勞作金扣繳其醫療衍生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