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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 5 條
依前二條規定,經認定符合經濟困難之收容人,於接受診治療程結束後六 個月內,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可支付醫療衍生之費用者,機關得自其保管金 或勞作金扣繳其醫療衍生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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