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0: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 5 條
依前二條規定,經認定符合經濟困難之收容人,於接受診治療程結束後六
個月內,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可支付醫療衍生之費用者,機關得自其保管金
或勞作金扣繳其醫療衍生之費用。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