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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規之規定,收容人應以自行負擔醫療衍生之費用為原則,爰 於本條規定收容人之保管金、勞作金可支付其醫療費用時,機關得扣繳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