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4 條
被告經核准返家探視後,於偵查中看守所應另通知檢察官;審判中看守所
應另通知裁定羈押之法院。
返家探視之申請或核准,經檢察官或法院認有妨害訴訟程序之進行者,看
守所於接獲通知後,應即為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