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規定被告申請返家探視獲准後,看守所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判中向裁 定羈押之法院為通知義務,以符合羈押之目的,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二、第二項規定看守所接獲檢察官或法院認被告返家探視之申請或核准有妨害訴訟程 序進行所為之通知時,應為適當處理,以確保羈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