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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14 條
被告經核准返家探視後,於偵查中看守所應另通知檢察官;審判中看守所
應另通知裁定羈押之法院。
返家探視之申請或核准,經檢察官或法院認有妨害訴訟程序之進行者,看
守所於接獲通知後,應即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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