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第 16 條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就第十四條至前條所規定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按其業務規模建立稽核制度,並於每年進行自我
審查或內部稽核程序,作成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