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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16 條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就第十四條至前條所規定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按其業務規模建立稽核制度,並於每年進行自我
審查或內部稽核程序,作成書面紀錄。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第 16 條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就第十四條至前條所規定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按其業務規模建立稽核制度,並於每年進行自我
審查或內部稽核程序,作成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