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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第 15 條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督促其事務所內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
師參加由各律師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舉辦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
之在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