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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15 條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督促其事務所內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
師參加由各律師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舉辦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
之在職訓練。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第 15 條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督促其事務所內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
師參加由各律師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舉辦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
之在職訓練。